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做纳税调减吗

问题: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做纳税调整,其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能做纳税调减税前扣除吗?

解答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解答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