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书范本(汇算清缴)(亏损认定)(弥补亏损)

 

 

 

*************公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书

2020年度

报告号

 

 

 

 

 

 

 

 

 

 

            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书

(汇算清缴)(亏损认定)(弥补亏损)

事务所审核报告号:        字第     号

____________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_______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是,及时提供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我们的责任是,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业务服务操作指南2021年1.0版》等执业规范要求,对被审核单位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实施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考虑了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审核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对被审核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实施了审核、验证、计算和职业判断等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核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基础。

现将审核结果报告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利润总额

 

2

减:境外所得

 

3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4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

 

5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

 

6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

 

7

纳税调整后所得

 

8

减:所得减免

 

9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0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

应纳税所得额

 

12

适用税率

25%

13

应纳所得税额

 

14

减:减免所得税额

 

15

减:抵免所得税额

 

16

应纳税额

 

17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18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9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21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22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23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24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注: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说明详见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说明》。

经对被审核单位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我们认为,本报告后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在重大的方面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被审核单位本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本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无关。

 

所长或执行合伙人:(签名、盖章)

 

税务师:(签名、盖章)

 

电话:××

联系地址:××

 

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盖章)

××年××月××日

 

 

附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备案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5.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复印件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报告说明

我们接受委托,对被审核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

被审核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数××;所属行业××;是(不是)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是上市公司××:是境内或境外的上市公司;

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是(不是)跨地区经营企业(100),是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适用总机构(跨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10),或不适用总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20),或适用总机构(省内)(230);或是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311),或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312);

二、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被审核单位为一般企业(或银行或证券或保险或担保 ),××年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否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或被审核单位为小企业,××年度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或被审核单位为××企业,××年度适用企业会计制度

或被审核单位为事业单位,××年度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医院会计制度或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中小学校会计制度或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或被审核单位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年度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或被审核单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适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或被审核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或被审核单位为政府部门、单位,××年度适用政府会计准则

或其他。

三、有关涉税事项

被审核单位是否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

是否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否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选择采用分国(地区)不分项,或选择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是否属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经营项目的产业类别(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

是否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否为创业投资企业;

是否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是否是服务外包类,是服务外包类: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10),或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20),或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130);是否是服务贸易类;是服务贸易类: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10),或是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20),或是文化技术服务(230),或是中医药医疗服务(240);

是否为非营利组织;

是否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是否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110),或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120),或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130),或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140),或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150),或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企业(160);是否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新办符合条件企业(210),或是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20),或是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

是否是软件企业;

是否为一般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11),或是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2),或是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或是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是否为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321),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或是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或是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

是否为集成电路(含封装测试)企业(400);

是否为集成电路(含关键专用材料)企业(500),

是否为集成电路(含专用设备)企业(600);

被审核单位××年××月××日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时间×××××;

被审核单位××年××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年,证书编号:×××××,××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年××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是一般性重组,或是特殊性重组;

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是法律形式改变(100),

或是债务重组(200),是债务重组:是债务人(210),或是债权人(220);

或是股权收购(300),是股权收购:是收购方(310),或是转让方(320),或是被收购企业(330);

或是资产收购(400),是资产收购:是收购方(410),或是转让方(420);

或是合并(500),是合并:是合并企业(510);或是被合并企业(520),或是被合并企业股东(530);

或是分立(600);是分立:是分立企业(610);或是被分立企业(620),或是被分立企业股东(630)。

被审核单位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年××月,本年度是否是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本年度是否是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被审核单位本年度是否是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四、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1、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

……

10、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万元, 国籍(注册地址):××;

11其余股东合计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 万元。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核事项说明

一、纳税调整后所得的计算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元,计算过程及具体事项如下:

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利润总额××元-境外所得××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元-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元+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元;

(一)境外所得事项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境外所得审核确认××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境外所得”××元=境外税前所得××元-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元。

 

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减少事项

1、收入类调整项目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收入类调整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视同销售收入

被审核单位××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合同视同销售金额(交易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注:第三条废止)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审核确认本年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具体数据如下: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元;
  • 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元;
  • 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元;
  • 其他××元。

(2)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被审核单位××年度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元,其中:
  1. 租金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2. 利息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分期确认收入××元,其中:

A.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B.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C. 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政府补助递延收入××元,其中:

A.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B.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C. 其他的政府补助, 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元,其中:合同金额(交易金额)××元,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3)投资收益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投资收益××元,【不包括,持有期间发生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投资项目处置损失的、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根据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其中:

  •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衍生工具: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交易性金融负债: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其他:持有期间投资收益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处置期间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元,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4)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被审核单位××年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元。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并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两者之间差额,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5)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被审核单位××年度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6)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被审核单位××年度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账载金额为××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资产应按历史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7)不征税收入

被审核单位××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8条、《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财税〔201894号》第二条、《财税[2008]38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第七条规定,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情况如下:

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及以前年度取得××年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年度(指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8)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金额××元,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款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②××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9)其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其他收入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项目如下:

①××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②××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2、扣除类调整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等文件的规定,被审核单位××年度扣除类调整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视同销售成本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下列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行为,财务上未做销售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28号)及《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元;

②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元;

③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元;

④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元;

⑤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元;

⑥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元;

⑦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元;

⑧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元;

⑨其他××元。

(2)职工薪酬

被审核单位××年度职工薪酬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 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元(其中:国有企业经核定的工资总额××元、动用结余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其中,本年动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核定工资总额结余额××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和《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四条、《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本年度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额××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额××元,本年度实际扣除以前年度结转额××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元。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工会经费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及《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住房公积金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具体数据如下:

A.补充养老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B.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商业保险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商业保险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劳动保护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劳动保护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八条,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员工服饰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员工服饰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其他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支出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3)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的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60%的金额××元,本期审核后销售(营业)收入××元的5‰计算的扣除限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等跨年度调整事项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税前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及《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实际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元),本年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销售<营业>收入××元×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元,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被审核单位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或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元。

  •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税前实际列支保险企业佣金及手续费支出××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文件的规定,本年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元(实际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元-不允许扣除的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支出××元),本年计算的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扣除限额××元(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8%),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元,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或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元。

(5)捐赠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捐赠支出行为,根据记录捐赠支出的各有关账户的合计金额,审核确认账载金额××元,其中: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元,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元,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三条、《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五条、《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本年度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纳税调减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合计××元。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利润总额××元乘以12%的数额),具体数据如下:

1.前三年度(××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元,纳税调减金额××元;

2.前二年度(××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元,纳税调减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元;

3.前一年度(××年):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元,纳税调减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元;

4.本年度账载金额××元,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增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元。

  • 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其中:

扶贫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杭州 2022 年亚运会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

  •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元。

(6)利息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向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2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纳税调减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 向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向非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 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计算过程如下: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7)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被审核单位××年度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损失的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不得扣除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8)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被审核单位××年度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的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实施条例》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不得扣除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9)赞助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赞助支出的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不得扣除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10)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或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11)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超标准的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公告)、《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59号公告)、《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1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被审核单位××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不征税收入,本年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其中:××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本年支出费用化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13)跨期扣除项目

被审核单位××年度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6号)、《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1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账户核算的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的规定,审核确认不得扣除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 个人手机话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个人车辆保险费、维修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

(15)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根据《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相关规定,被审核单位××年度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其中: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元,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元。

(16)党组织工作经费

被审核单位××年度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的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17)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其他扣除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项目如下:

  • ××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3、资产类调整项目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资产类调整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1)资产折旧、摊销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资产折旧、摊销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数据如下:

  • 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条款部分失效))、《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五条、《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及《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审核确认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元、加速折旧统计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A.房屋、建筑物,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B.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C.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D.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E.电子设备,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F.其他,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被审核单位××年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金额合计××元(税收折旧金额合计××元-加速折旧统计金额合计××元)。

  •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生产性生物资产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A.林木类,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B.畜类,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折旧税收额××元,累计折旧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

  • 无形资产摊销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无形资产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为××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为××元。具体数据如下:

A.专利权,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B.商标权,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C.著作权,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D.土地使用权,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E.非专利技术,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F.特许权使用费,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G.软件,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其中:企业享受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摊销额××元、加速折旧统计额××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

H.其他无形资产原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长期待摊费用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A.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B.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C.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D.开办费,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E.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账载金额××元、本年摊销账载金额××元、累计摊销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油气勘探投资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油气勘探投资账载金额××元、本年折耗账载额××元,累计折耗账载金额××元,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耗税收金额××元、累计折耗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油气开发投资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度油气开发投资账载金额××元、本年折耗账载额××元,累计折耗账载金额××元,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耗税收金额××元、累计折耗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全民所有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

被审核单位××度为全民所有制改制企业,经改制资产评估增值账载金额××元、本年折旧账载金额××元、累计折旧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规定,审核确认其资产计税基础××元、本年摊销税收金额××元、累计摊销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2)资产减值准备金

被审核单位××年度资产减值准备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等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坏(呆)账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②存货跌价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③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④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⑦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⑧商誉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⑨矿区权益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其他减值准备,期初余额××元,本期转回额××元,本期计提额××元,期末余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以上××-××项合计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

以上××-××项合计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3)资产损失

被审核单位××年度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及《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1)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2)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A、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B、逾期一年以上的小额应收款项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3)存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其中:存货盘亏、报废、损毁、变质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4)固定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报废、损毁或被盗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5)无形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A、无形资产转让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B、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6)在建工程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7)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8)债权性投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①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A、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A1、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A2、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B、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②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9)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10)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11)打包出售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12)其他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以上1-12)合计: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元,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元,资产处置收入××元,赔偿收入××元,根据税法规定,资产计税基础××元,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4)资产类其他调整项目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资产类其他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如下:

①××项目,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4、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的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其中:

(1)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部分条款修改)、《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部分条款废止)、《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企业重组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一般性税务处理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的规定,除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外,适用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 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债转股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B.股权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C.资产收购,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D.企业合并,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E.企业分立,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F.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G.技术入股,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H.股权划转、资产划转,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I.其他一般重组事项,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 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的重组业务,会计资料确认的损益账载金额××元,根据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部分条款废止)、《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和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备案登记等资料,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A.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债转股,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B.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C.资产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D.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E.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 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F.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G.技术入股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H.股权划转、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如:

基本情况:划出方企业名称:××;划出方纳税人识别号:××;划入方企业名称:××;划入方纳税人识别号:××;划转双方关系××;于××年××月××日划转完成;被划转资产(股权)账面净值××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元;会计处理:划出方借:××元、贷:××元;划入方借:××元、贷:××元;被划转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元、划入方××元,资产(股权)计税基础划出方××元、划入方××元。

I.其他特殊性重组事项,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纳税调整金额××元。

 

(2)政策性搬迁

被审核单位××年度完成政策性搬迁事项(或完成后发生损失分期扣除),根据税法、《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元,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具体计算过程及说明如下:

取得搬迁收入金额合计××元(搬迁补偿收入××元+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元);

其中:搬迁补偿收入××元=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元+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元+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元+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元+其他补偿收入××元;

搬迁支出金额合计××元(搬迁费用支出××元+搬迁资产处置支出××元);

其中:搬迁费用支出××元=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元+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元+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元+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元+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元);

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元(搬迁收入金额合计××元-搬迁支出金额合计××元);

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元(搬迁所得××元+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元+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元);

纳税调整金额合计为××元(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金额合计为××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金额合计为××元-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金额合计为××元)。

  1. 特殊行业准备金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事项,根据税法、《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事项,根据税法、《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5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5 号)、《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①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②保险公司准备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其中: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③证券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④期货行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⑤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账载金额××元,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金额××元;

⑥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数据如下:

金融企业,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元,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其中:

①贷款损失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②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其中:

关注类贷款:贷款损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次级类贷款:贷款损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可疑类贷款:贷款损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损失类贷款:贷款损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税收金额中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元,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B.小额贷款公司,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元,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税收金额中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C.其他,账载金额中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元,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元,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税收金额中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元,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金额××元。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

被审核单位××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元,根据税法、《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审核确认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元(B-C);

A.销售未完工产品的税收金额××元;

B.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C.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元(B-C);

A.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税收金额)××元;

B.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C.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5)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账载金额××元,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和《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6)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永续债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相关规定,税收金额××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7)其他特殊事项调整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其他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具体项目如下:

①××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②××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5.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被审核单位××年度根据《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 第三十条至第四十条)、《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及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文件,核准的本年度应自行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的当年应纳税所得,纳税调整增加××元,纳税调整减少××元。

6.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其他纳税调整,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1)××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2)××项目,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增加××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元;

……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额事项

1.免税收入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收入××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第二十四条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免税收入××元。具体数据如下:

(1)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审核确认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元;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元;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根据《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及《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额为××元;

(4)根据《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金额为××元;

(5)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金额为××元;

(6)根据《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金额为××元;

(7)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及《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金额为××元;

(8)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及《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金额为××元;

(9)其他专项优惠金额为××元。

2.减计收入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取得××收入××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减计收入××元。具体数据如下: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元(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总额××元乘以10%);

(2)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金额××元,其中: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元(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元(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金额××元,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10%的金额;

(3)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元,根据《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为××元;

(4)享受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元。

其中:

①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为××元;

②其他减计收入金额为××元。

3.加计扣除的审核

(1)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为一般企业,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部分条款失效)、《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部分条款失效)、《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审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元。

 

(2)创意设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审核

被审核单位××年度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会计核算辅助账加计扣除金额××元,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项。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加计扣除税收金额××元,具体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见《研发活动费用明细表》。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审核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元,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元。

(4)其他专项加计扣除××元。

(四)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事项

未发现被审核单位××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用于抵减境内亏损的行为。

被审核单位××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元,可以抵减境内的亏损××元。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元-所得减免××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元-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元。

所得减免事项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发生××所得额合计××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及《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文件的规定,审核确认减免所得额合计××元,审核确认纳税调整减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1.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及《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

  •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或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减半项目××元*50%)。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及《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

  • 港口码头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机场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铁路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公路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城市公共交通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电力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水利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其他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及《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

  • 公共污水处理项目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公共垃圾处理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海水淡化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其他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及《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

  • 专利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 ××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6.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其中:××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7.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8.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减免所得额××元;

××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9. 线宽小于 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所得额××元;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免征所得额××元;

××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

10.其他减免所得额××元。

××项目收入××元,项目成本××元,相关税费××元,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元,纳税调整额××元,项目所得额××元(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减免所得额××元(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元+减半项目××元*50%)。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

根据税法、《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被审核单位××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元,该金额直接填入主表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元。具体数据如下:

1.前十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2.前九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3.前八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4.前七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5.前六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6.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7.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8.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9.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10.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年度亏损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11.本年度:本年度实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合计××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元。

12.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元。

(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事项

被审核单位属于按《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部分条款废止)、《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部分条款失效)、《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及《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经审核,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和××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审核确认××年度发生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具体情况如下:

1、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

①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②于××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其中:××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2、通过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间接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

本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可在满2年(24个月)当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其中:本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②于××年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元,可在满2年(24个月)的××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其中:××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元,……,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元。

三、应纳所得税额计算的审核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主表第33行“××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一)税率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5%。

(二)应纳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元×25%=××元。

(三)减免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元。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年度,从业人数××人,资产总额××元,所属行业为××,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优惠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元,技术性收入××元;本年企业总收入××元,其中:收入总额××元,不征税收入××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人,本年职工总数××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元);

根据税法、《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审核确认,本年可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额××元;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元;

被审核单位××年度,是在××区(经济特区或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年×月×日;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一级领域(或二级领域或三级领域),关键指标情况说明如下:

收入指标。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元,技术性收入××元;本年企业总收入××元,其中:收入总额××元,不征税收入××元,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本年企业总收入);

人员指标。本年科技人员数××人,本年职工总数××人,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人(本年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

研发费用指标。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为××%(近三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元÷近三年销售(营业)收入××元);

被审核单位是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等规定,可享受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可享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元;

4.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企业,根据《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可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5.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本年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审核确认,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6.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7.投资额超过80亿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8.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本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9.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属于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及《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当年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0.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属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属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17 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当年可享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3.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根据《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元;

1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元;

16.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或是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 年第 23 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元;

17.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8.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根据《关于新疆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可享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9.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被审核单位是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根据《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当年可享受减征所得税金额××元;

20.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当年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21.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当年享受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22.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当年可享受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23.其他: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审核确认,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规定,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享受的减免优惠。审核确认,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规定,对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地区,符合鼓励类产业企业条件,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1.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 45 号)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审核确认,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具体数据如下:

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税法和《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 号)、《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减免税额××元。税收优惠有关情况如下:

选择适用优惠政策: □ 延续适用原有优惠政策  □ 适用新出台优惠政策

减免方式 1: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1:

减免方式 2:                  获利年度\开始计算优惠期年度 2:

……                            ……

A.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B.研发费用总额: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

C.企业收入总额:

D.符合条件的销售(营业)收入:

E.其他 1(指标名称:______):

F.其他 2(指标名称:______):

G.其他 3(指标名称:______):

H.减免税额××元:

  1. 其他1:

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 其他2:

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元;

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当年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金额××元;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金额××元;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2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审核确认,减征企业所得税××元。

26.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 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审核确认,减征企业所得税××元。

27.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元;

根据《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确认,减征企业所得税××元;

2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元;

根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审核确认,被审核单位当年减征或免征××元。

(四)抵免所得税额

根据税法、《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及《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元;××年度发生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元。具体情况如下:

1、前五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年度所得税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元;

2、前四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年度所得税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元;

3、前三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年度所得税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元;

4、前二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年度所得税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元;

5、前一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年度所得税金额××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元;

6、本年度:本年度实际抵免税额合计××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合计××元。

(五)应纳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应纳税额××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元-减免所得税额××元-抵免所得税额××元=××元。

(六)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境外应纳所得税额,审核确认金额合计××元。

(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1.选择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等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 境外税前所得合计××元;
    •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合计××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合计××元;
    •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元-抵减境内亏损合计××元;
    •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合计××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元*税率××%;
    •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合计××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合计××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元;
    • 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合计××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合计××元;
    •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合计××元。

2.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选择 “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根据税法、《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 号)等规定,当年计算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合计××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1)××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境外税前所得××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元-弥补境外以前年度亏损××元

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抵减境内亏损××元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元=抵减境内亏损后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元*税率××%

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的余额××元=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元

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元=按低于12.5%的实际税率计算的抵免额××元+按12.5%计算的抵免额××元+按25%计算的抵免额××元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本年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元+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元+按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元……

  1. ××国(地区),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具体计算数据如下:……

以上(1)-(9)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元。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计算过程如下:应纳税额××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元。

(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具体如下:

  • 第一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 第二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 第三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 第四季度:本年度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其中: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元,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元,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元。
  • (十)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元。计算过程如下: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元=××元。

四、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

经审核,被审核单位××年度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具体总分机构分摊本年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一)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情况

被审核单位××年度共有××家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根据税法、《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审核计算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元。

(二)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

根据税法、《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被审核单位××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情况如下:

1.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元+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元;

2.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已预分所得税额××元+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元+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元+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元(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元);

3.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元=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元-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额××元。

五、备案事项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备案事项包括:政策性搬迁、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及特别纳税调整等事项。

六、重大事项情况说明

重大事项包括:企业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

(一)企业重大事项,包括:对外投资,股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重大事项,包括大额往来款、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非货币交易、股权(产权)转让、资产(股权)划转、长期股权投资等事项。

七、其他事项披露
……

八、被审核单位对审核事项的意见

被审核单位对以上审核结论及审核事项说明无异议,在此处加盖公章。

 

被审核单位(盖章):

 

 

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备案类事项信息披露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一、备案事项

 

 

 

 

 

 

 

 

 

 

 

 

 

 

 

二、备案情况

行次

项目名称

备案附送资料

(预计)金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