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自行留存的备查资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自行留存以下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管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管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9、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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