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对信息技术的运用?
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对信息技术的运用?
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在运用信息技术时,除审计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外,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1)运用信息技术执行的程序、获取的证据和得出的结论;(2)所用信息技术的名称;(3)所用源数据文件的相关信息,如类型、名称和日期等。具体来说,当运用信息技术时,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考虑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以下内容:
1.所执行的分析程序,包括工具中的相关可视化图像或表格。这些可视化图像或表格可以是系统导出的,也可以是屏幕截图。
2.执行分析程序的思路以及所应用的筛选条件。注册会计师通常从更高的层次开始分析,并深入挖掘以识别异常。大多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还需要对数据进行分解,应用条件筛选来关注高风险领域,并了解影响审计工作的事项和关系。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注册会计师执行分析程序的思路以及所应用的筛选条件,能够在必要时还原注册会计师执行分析程序的过程。
3.数据采集有关的文件(如数据请求函)、数据提取和交付过程、注册会计师执行的验证和对账程序,包括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执行的程序。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中使用了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则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并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上述程序的实施情况和结果。
4.所运用信息技术的类型和版本。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记录足够的信息来确定所运用信息技术的类型和版本,以便在将来需要重新复核相关工作底稿时(如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时),能够确定当时使用的信息技术及其版本、功能和特性。
5.当注册会计师发现与合理预期或之前通过实施其他程序获取的信息不一致的信息时,需要跟进并记录对这些信息的考虑和结论,包括对其他审计程序的影响。
6.其他相关记录。当其他相关记录(如信息技术生成的报告)对于理解所执行程序的性质和结果很重要时,审计工作底稿中需要包括这些其他相关记录。此外,对于常用的信息技术而言,其验证工作一般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实施,无需由单个审计项目组来实施。如果注册会计师运用的信息技术未被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执行验证并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这种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技术的名称、实现方式、输入的原始信息、处理逻辑、得到的结果信息、以及原始信息的获取方式等,以确保信息技术按设计运行,并且所使用的输入或参数能够支持注册会计师生成所需要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