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四)——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

二、政策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2.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申报要求

小规模纳税人应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其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4.发票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自身原因可以放弃享受减税政策,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其中部分开具了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没有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仍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

(3)已经按照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收入,若要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需要按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或者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除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外,其他流程与纸质发票流程基本一致。

5.相关规定

2021年1月1日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发布前,已征的按照2021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四、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