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新信息

近日,苏高企协〔2021〕12 号公布了关于取消南京安普瑞斯有限公司等220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又一次的为高新技术企业敲响警钟,蒙混过关不是长久之计,精心筹划才是硬道理。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02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第18条要求:
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实行报备及批准的条件:

特定领域内的企业 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
从事生产研发的企业 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
从业时间限制 一年以上
境内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中国境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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