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账款长期挂账是否该确认为收入

应付账款通常用以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在实务中,我们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现象。对于此类问题,我们是否该确认收入呢?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这个问题~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电子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甲公司从乙公司处采购一批材料并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后来,乙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乙公司为虚开发票企业,遂向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发送《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对其立案实施检查。

根据相关规定,甲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能认证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此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还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的该笔采购业务还有18万元的尾款未支付,已支付的货款均为银行转账支付方式。甲公司将采购的该批货物已在当期全部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在税务机关检查时,甲公司称已无法联系上乙公司,因此无法支付尾款18万元。

那么,对于无法支付的尾款,甲公司该如何处理呢?

深圳市税务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给出了答案!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二稽处〔2019〕100952号)处理决定,深圳市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将取得的虚开发票不含税金额已全额结转成本并在税前列支扣除,对于未支付的尾款,企业因无法联系对方不能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看完上述案例后,可能会有读者朋友会问这样的问题——除了上述虚开发票情形,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也会存在长期未支付的款项。对于长期未支付的款项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然而,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 税收文件中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我们企业留下一个难题——企业对此类问题又该如何把握处理呢?

对此,北京市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中对该问题做出了解答。

“企业存在长期未支付款项,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对于企业存在的长期未支付款项,若税务机关有确凿证据,则会将该笔未付款项作为收入处理。反之,对于是确认收入还是继续挂账处理由企业自行决定。

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关于应付账款,各位读者朋友又遇到了哪些问题呢?不妨给我们留言一起讨论吧~